4.3 其他
4.3.1 《建规》第 8.5.2.2 条的“5000 ㎡的丁类生产车间”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 积,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?
答:“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丁类生产车间”: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丁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车间。
4.3.2 防排烟设施 3C 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?
答:防烟、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 3C 认证, 自愿性认证。
4.3.3 根据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0-2017 要求,开启常闭排烟口后应 自动启动风机,风机是连锁启动还是经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?假如联动启动,是否 需要与其他触发信号“与”逻辑?
答:根据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第 4.5.2 条 2 款规定:应由排烟口、排 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,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,并应由消防联动 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。
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 51250-2017 第 5.2.2 条 4 款规定自动启动排 烟风机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启动排烟风机;其联动触发信号为:排烟系统中 任一排烟口、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;该触发信号不需要采用“与”逻辑组合。 4.3.4 根据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14x505- 1 图示 P31 页,排烟防火阀平时 在主管排烟风机处为常开阀门,在支管处为常闭阀门,但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》第 2. 1. 14 条明确了排烟防火阀平时呈开启状态。是否应按照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》所有排烟防火阀平时按常开执行? 目前还有部分将排烟支管处的排烟防火 阀兼做排烟阀 ( 口) 使用,平时关闭,火灾工况时打开,达到 280℃再关闭,是否可
行?
答:排烟防火阀为常开状态,排烟阀为常闭状态。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 应设置排烟防火阀+排烟阀或常闭排烟口。
4.3.5 如何理解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51251-2017 第 4.3.7 条中的“尚宜” 与 4.3.7- 1 条的“不应”之间的条件关系?
答:“尚宜” 、“宜”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。“应”表示 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,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或“不得”。
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 ㎡的制鞋、制衣、玩具、塑料、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 厂房,仓库等工业建筑其火灾荷载较大,火灾规模发展迅速,只有迅速、大量排烟排 热,才能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坍塌,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。因此还宜在屋 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 (窗) 。所以正文中提出“尚宜”:在设置满足标准要求的自然排 烟窗 ( 口) 外,还宜增加可溶性采光带 (采光窗) 作为补充。
由于采光带 (窗) 只有在火灾烟气达到一定温度时才会熔化而具备排烟效果,其 发挥排烟效能时的火灾规模较大,因此所需要的排烟排热面积也应适当增加,所以正 文中对第 1/2 款的建筑提出了增设的可熔性采光带 (窗) 的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 的 10%或 5%。
4.3.6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,其事故通 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《建规》第 9.3.2 条规定,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?事故通 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?
答: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。
根据《建规》第 3.1.1 条“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”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 为甲、乙类生产场所,《建规》第 3.3.4 条: 甲、乙类生产场所 (仓库) 不应布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。据《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50019-2015 第 6.9.16 条:用于甲、乙类厂房、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,应符 合下列规定: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、半地下室,宜设置在生产厂房 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。所以《建规》第 9.3.9 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 的排风系统而言:甲、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 系统-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,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。而设于地 下一层的燃气锅炉房,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,套用《建规》第 5.4.12 条: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…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… ,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 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,不必在地面设置。